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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甄選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性別不拘。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 28 條不得任用與情 事之一者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

二、甄選資格須具有下列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院校社工、心理、諮商輔導、犯罪防治、公共衛生、護理、教育、法律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非前開科系畢業,但曾任職勞政、衛政、社政及相關單位且具有輔 導毒品施用者相關實務工作一年以上經歷者。

三、工作內容:

執行毒品個案輔導、處遇、管理、資源連結…等相關業務、 協助毒品方案相關經費核銷、成果報告編撰等相關行政事宜、其他本會臨時交辦之事務、協助會產管理等。

四、工作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除上班時間外,必要時須利用例假日及下班時間加班辦理相關業務工作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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