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請參考:https://www.klchb.klcg.gov.tw/tw/klchb/1366.html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 3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 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2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 6年以上;前開經驗每 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 1年。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 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 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 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 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 1年。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社會工作人員 (師)滿 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 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 (師)滿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 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 1年。
4.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3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 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歡迎身心障礙人員應徵本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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