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申請與問答
撰寫者:陳杏容 教授
Q1:我不知道要去哪裡實習?
先釐清自己喜歡哪個社會工作領域,或是不喜歡哪個社會工作領域,縮小領域之後再來選擇機構。建議申請實習之前,提早跟同學、學長姐、學校老師約時間討論一下,並且翻閱學長姐過往實習資料,相信這樣能協助你找到較適合的實習領域與機構。
Q2:我想申請A也想去B實習
針對這種狀況,以下策略可以先試看看:
Q3:實習前要提早做好那些準備?
實習過程抱持開放的心胸、積極主動學習,方能精進自己的知識與技能。實習前需要配備基礎的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能,特定領域或實習機構可能會有特定修課的要求,需要事先了解與準備。若以直接服務為主的實習場域,完成直接服務方法課程(個案、團體、社區相關課程)應能配備同學具備基本的知識與技能來因應實習內容的要求;社會工作的間接工作方法(研究、政策、方案設計相關課程)則是進入間接服務場域實習的基礎知能。此外,為了熟悉實習服務對象的特性與常見議題,建議提早修習相關領域的課。例如進入兒少、婦女或老人機構實習,申請者應該要修過兒少、婦女或老人相關課程。醫療相關領域,包括一般醫療、精神醫療或廣義的心理衛生領域,通常會明文要求實習申請者需要先修過醫療、心理衛生領域的特定課程。
此外,在職生的實習,建議提早了解工作單位對於實習的相關規定,決定是否留在原機構或單位實習,並先確認自己是否已經對實習的服務對象或是議題有基本的認識。如無,建議提早選修相關課程或是諮詢機構相關人員提前預備實習。若是採同機構(單位)實習,目標是拓展或深化原有服務業務,建議先回顧自己的工作經驗,設定學習目標,包括要能具體說明,透過實習希望在哪些方面有突破性、不同的學習與成長。考量每個人都有盲點,建議提早跟機構(單位)內的同事、督導或甚至主管交流意見,並跟學校督導溝通取得共識,獲得適當的支持。
Q4:我的同學跟我申請同一個機構(單位),這樣可以嗎?
一般機構實習是開放給全台灣符合資格的社會工作系所學生申請,除非機構明文規定,一個系所只能有一名學生申請,本所並不會限制同學的申請機會。另一方面,同學需要知道同一機構(或單位)若提供一位以上的實習生機會,常見(並非絕對)的現象之一是機構機會分配給來自不同系所的學生,以增加多元學習機會。建議先釐清機構當年度釋放出的實習名額,去該機構實習對自己學習的意義與幫助是什麼?有無其他類似的機會?也建議跟申請同一個機構(單位)的同學共同討論一起申請的利弊影響,再決定是否要調整。
Q5:我申請失敗了,為什麼我沒有被選上?
實習申請與決定結果主要反應同學與機構相互評估適切度,作為申請者基於多種考量,同學有權先決定要申請哪些機構不申請哪些機構,同樣地機構有它的考量希望挑選適合的實習生。沒有申請成功的原因很多,常見因素是機構實習內容、取向、帶領實習生的資源等跟同學目前的狀況並不契合。再來就是申請者眾多,機構有歷史因素、公平分配、督導能力與能量等考量,所以即使你很優秀,還是有可能沒有被選上。
沒有順利申請到機構,挫折、難過或甚至出現其他的情緒都是正常的反應,可以試著做有助自己紓壓的活動或休息,避免過度猜測原因、放大挫折導致更深的情緒困擾。另一方面,心平氣和後若覺得自己可能有不足之處,建議找有經驗的朋友或是老師討論,看看自己實習申請與面試過程哪些地方需要多加強,即使這些找出來的原因,不見得就是機構沒有錄取你的主因,這個過程可以做為未來實習申請或甚至工作面試的準備。
Q6:實習規劃與內容跟我預期落差太大
建議跟機構督導約時間討論,了解落差發生的原因,並協調雙方可以接受的內容。也建議讓學校督導老師了解你的狀況,並主動讓老師知道你可能需要的支持與協助。例如你不知道如何跟督導討論,也可以先跟學校老師討論,並且透過角色扮演練習如何跟督導討論。
Q7:若我想申請海外實習,我應該要注意什麼?
Covid-19 疫情流行之前,每年幾乎都會有學生進行海外實習,本所也會提供校內外海外實習獎學金相關資訊給同學參考,一般的海外實習申請與注意事項請參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海外實習指引」。針對香港實習申請,楊淨淯同學與陳杏容老師有製作「香港實習手冊」,內容有申請流程、實習制度介紹、多元文化議題、生活注意事項等,可提供學生參考。此手冊資料將放於雲端參考資料夾中。因為防疫考量,臺灣現階段並不鼓勵海外實習,若尚未開放之前,有個別特殊需求者,建議先跟所辦反應,本所會依據當時防疫政策、學生學習需求,進一步討論可行性與申請流程。
Q8:實習當中有性騷擾、歧視等議題發生在我身上
當有性騷擾與歧視的疑慮時,第一時間請先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並盡早讓機構與學校督導知道。若機構與學校督導未即時回應你的需求,請不用忍耐,盡早讓所辦、實習召集人或所長知道。相關申訴流程及法規,可以參考下面的資訊。 性騷擾防治
相關法規
不同情況下所適用之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依教育部104年5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65754號函之說明:
實習機構督導
若為實習場所負責指導(執行教學或教育實習)學生之人員,則係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所稱之教師,請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
機構社工或服務對象
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