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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及工作性質

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

  1. 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 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本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 得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考試,具備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應考資格者。
  2. 社會工作師:
    1. 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本國社會工作師證書。
    2.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五領域十五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具備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

工作性質

  1. 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2. 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3. 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4. 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5. 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6. 其他由學校主管機關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7. 協助規劃辦理輔導專業知能研習活動。
  8. 接受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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