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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1. 執行本縣過渡性教育措施計畫相關輔導工作,並協辦行政庶務
  2. 協助辦理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
  3. 協助辦理本縣中途輟學及中途離校業務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人員資格: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且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條件限制之人員,並須具備以下條件
  2. 因需接受統籌調派支援縣內各學校學生輔導工作,輔導人員需自備交通工具且具有相對駕照(汽車或機車)
  3. 第三項資格3擇1具備即可:
    1. 領有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證照者
    2. 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具備考選部公告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應考資格者
    3. 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且為教育學系(所)、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所)、輔導與諮商學系(所)及犯罪防治學系(所),之相當科、系、組、所畢業者
  4. 具備下列資格尤佳:
    1. 曾任職於公家機關(或民間團體)社會工作者或心理輔導者
    2. 具備基本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3. 具備客語檢定初級以上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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